當當網“奪章”事件近期多次登上網絡熱搜,引發網友熱議。從李國慶奪公章、發公告再到當當網回應等一系列行為,使得“奪章”事件持續發酵,有關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等問題也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印章怎樣取得和使用才是合法的?北京刻章公司提醒如何合法取得印章控制權
在法律實踐中,公司股東常常因為爭奪公司控制權而對公司印章占有和使用產生爭議,甚至為此反目成仇。公司股東認為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只能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法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更換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而產生新的公司印章持有人。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東大會的召開必須符合法律程序,才能獲得法律認可。例如,召開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提前20天通知各個股東。如果股東大會的召開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沒有參加大會的股東可以申請將股東大會決議予以撤回。在當當網案例中,部分股東宣稱召開股東會,但其他股東對此不予認可,即使真的召開過股東會,其他股東仍然可以以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將股東會決議予以撤銷。
一旦股東會依法作出決議,更換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印章持有人就應當履行交還義務,如果拒不交還,新任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印章返還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舉例來說,注冊資本200萬元的某公司,大股東傅某持股占40%,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余三位股東各占20%。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作出決議,免去傅某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選舉另一股東王某為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原執行董事傅某以自己為大股東有權持有公司證照為由,拒絕返還公章等公司證照。新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義起訴傅某返還公司經營所需證照。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會決議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傅某作為公司股東、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執行股東會決議,最終判決支持了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大會已經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但是還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有權代表公司,如果此時其繼續使用公司印章簽訂合同,對公司以外的善意相對方仍然有效。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則由公司印章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